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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自然科學研究

作者:中州期刊來源:轉載日期:2011-10-30人氣:2444

 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國科學院制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1986 年 3 月 10 日轉發(f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科學技術,充分發(fā)揮研究人員的創(chuàng)造精神,促進研究人員合理流動,建立研究工作的崗位責任制,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研究職務是根據科學研究的需要而設置的,有明確的職責、限額和任期,研究職務實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條      各研究院、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第二章        職務名稱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      研究人員的職務名稱為:

  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研究實習員為初級研究職務,助理研究員為中級研究職務,副研究員、研究員為高級研究職務。

  第五條      受聘人員要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須導,服從國家的需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有獻身于科學事業(yè)的精神。

  第六條      任職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

  1 、獲得碩士學位者,可聘任為研究實習員。

  2 、獲得學士學位者,一年見習期滿,并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為研究實習員:

 ?、?基本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知識和專業(yè)知識;

 ?、?了解本專業(yè)研究工作的基本環(huán)節(jié),初步掌握本門學科的研究方法和實驗技術,在高、中級研究人員指導一方,能承擔研究課題中的具體工作;

  ③ 能閱讀一個文種的外文專業(yè)書刊。

  二、助理研究員

  1 、獲得博士學位者,可聘任為助理研究員。

  2 、擔任研究實習員職務四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擔任研究實習員職務二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為助理研究員:

 ?、?對本學科、本專業(yè)具有扎實的基礎知識和專業(yè)知識,基本了解本門學科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能獨立地掌握本門學科必整的實驗技術,能獨立地設計研究方案進行研究工作;

  ② 取得過具有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廣科研成果中有明顯成績,或在野外科學工作中獲得有意義的科學積累,或在上述之一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能指導初級研究人員進行工作;

 ?、?能熟練地閱讀外文專業(yè)書刊(對從事不同類型研究工作的人員,外文要求可有所不同)。

  三、副研究員

  擔任助理研究員職務五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后擔任助理研究職務三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為副研究員:

  l 、具有本學科較系統(tǒng)的堅實的基礎知識和專業(yè)知識,能運用這些知識創(chuàng)造性地進行研究工作,解決科研工作中較復雜又有較重要意義的理論問題或技術問題;

  2 、了解本學科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能掌握本研究領域的研究方向,選定有較大學術意義或應用價值的研究課題,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徑,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3 、取得過具有較高實用價值或較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科研成果,提出反映這些成果的具有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取得系統(tǒng)的又有較大學術或實踐意義的科學積累,或發(fā)表過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科學論文,或在上述之一成就中起關鍵作用。

  4 、具有指導和組織課題組進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5 、具有指導和培養(yǎng)中級科技人員、研究生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四、研究員

  擔任副研究員職務五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為研究員:

  l 、能分析本學科國內外發(fā)展趨勢,根據國家需要和學科發(fā)展提出本學科研究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學術意義或開創(chuàng)性的研究課題,或開拓一個新的研究領域;

  2 、能創(chuàng)造性地解決重大的、關鍵的科學技術問題,并取得具有國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或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成果;

  3 、是本學科的學術帶頭人,能夠指導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或攻關項目;

  4 、培養(yǎng)出較高水平的碩士研究生和科技人員,具有培養(yǎng)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七條      對在科學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研究人員,在聘任各級研究職務時可不受第六條中規(guī)定的學歷和資歷的限制。

第三章      研究職務的職責

  第八條      研究實習員的職責

  在高、中級研究人員指導下,承擔并按需要完成研究課題中的具體工作,對研究實驗結果進行分析和處理,負責寫出研究、實驗報告。

  第九條      助理研究員的職責

  制定研究方案,獨立地進行研究工作,寫出研究報告或科學論文,積極推廣科學研究成果,定期報告本人的研究工作,指導初級科技人員工作。

  第十條      副研究員的職責

  選定研究課題,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徑和可行的研究方案,創(chuàng)造性地進行研究工作。指導和組織課題的研究工作,寫出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科學論著,積極組織推廣研究成果的工作。定期報告本學科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培養(yǎng)研究生、指導中、初級科技人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      研究員的職責

  提出有重要學術或實用意義的研究課題,在科學前沿進行開創(chuàng)性的工作,寫出具有國際水平的科學論著。負責指導重大科研項目或攻關項目的研究工作。積極參與制定或提出學科發(fā)展規(guī)劃。舉辦高水平的科學講座。培養(yǎng)研究生,指導科技人員工作。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二條      研究院、所成立研究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 “ 評審委員會 ” ),負責評議、審定研究人員是否符合相應職務任職條件的工作。高級研究人員的任職條件一般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一級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授權確定具備評審條件的所屬單位評審委員會負責高級職務的評審。中級以下研究人員的任職條件評審權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數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自行確定。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下級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評審委員會可以下設若干專業(yè)評議組,進行同行專家評議。

  第十四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的委員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五      條各級評審委員會應由學術上造詣較深,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專家組成。

  第十六條      負責評審高級研究職務的評審委員會應由高級專家組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評審研究員職務的評審委員會的成員應由研究員(或相當職務的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研究職務聘任工作應形成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和規(guī)定限額進行評審和聘任。

第五章      聘任的程序、權限和方法

  第十八條      建立和健全經常性的科學的考核制度和業(yè)務考績檔案制度,把考核業(yè)務和考察科學道德,思想品德表現(xiàn)結合起來,作為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研究機構根據本單位的研究方向和需要,按照高級研究職務的限額和高級與中、初級人員的比例,由行政領導從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人員中進行聘任或任命,工作需要時也可進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條      應聘人員需要遞交的材料

  一、研究所內人員;

  l 、《專業(yè)職務聘任呈報表》;

  2 、代表本人學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論著、研究報告或工作總結;

  3 、全部論著和工作報告目錄;

  4 、本人對應聘后工作的設想。

  二、研究所外人員除遞交以上材料外,還應遞交以下材料;

  l 、研究工作簡歷;

  2 、所在單位對本人的工作、品德鑒定(由所在單位密封寄出);

  3 、健康證明;

  4 、學歷、學位證明。

  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高級研究職務前,研究所應請同行專家對應聘人員的工作能力、學術水平和成績貢獻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一條      聘任權限

  各級研究職務的聘任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各百屬機構自行決定。但研究員、副研究員職務一般應由國務院部委、省一級機構審批。

  中、初級研究職務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高級研究職務的任期,般不超過五年??梢赃B聘連任。在本單位繼續(xù)聘任原職務,可不再進行任職條件評審,如聘任高一級職務時,需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進行評審后,由評審委員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應聘人員是否符合相應任職條件進行表決。評委會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表決會議,表決票數應在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通過任職條件審查。

  第二十三條      研究人員一經聘任,應由聘任單位向其頒發(fā)專業(yè)職務聘書(簡稱聘書),聘書的格式由各部門自行確定。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按國家規(guī)定的職務工資標準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研究單位對直接從事科學研究工作人員的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在中國科學院。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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