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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shù)木唧w適用——社科縱橫
作者:李春香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4-19人氣:922
懲罰性賠償所面臨的挑戰(zhàn),除了合理性層面,還有合法性層面,即與傳統(tǒng)補償性損害賠償制度的銜接,主要爭論的焦點包括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適用的條件和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等。實踐中,爭論最為激烈的便是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一)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
一般而言,侵權、違約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并沒有多大的異議。美國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合同案件。其在合同領域中的適用是侵權案件的3倍。在懲罰性賠償?shù)?6.8億美元中,與侵權有關的雇傭案件占50%。在80年代幾乎1/3的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陌讣巧虡I(yè)合同。當然,在合同法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當有必要的限制,因為從傳統(tǒng)的意義上講,合同法是一個以意思自治為主要理念的法律領域,當事人之外第三方的過多干涉將會阻礙意思自治理論的實現(xiàn)。此外,隨著新型侵權類型的不斷涌現(xiàn),懲罰性賠償所適用的范圍必將不斷擴大。
(二)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
懲罰性賠償是一把雙刃劍,原因在于相對于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約束性比較小,特別是在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下,往往會發(fā)生“受害人情境”,即陪審員會將自己放置于受害者的情景之中,以至于在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將更加傾向于受害人。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為例,雖然到目前為止,雖然已經(jīng)有5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是這些法律條文往往只規(guī)定了適用損害性賠償?shù)木唧w領域,卻缺乏對懲罰性賠償?shù)南拗菩詶l款。綜合而言,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ㄈ缦聨讉€方面: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重大過失、具有惡意或者其他惡劣的動機。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是期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有特殊注意義務,但是其行為卻只有達到(甚至沒有達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所謂“惡意”,是指“某種事實即壞的愿望、惡毒仇恨、為了害人而害人”[4]。“惡意”基于“故意”,但是程度要深。一定意義上說,“故意”往往強調的是事故發(fā)生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即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損害可能會發(fā)生,但是放任其發(fā)生;而“惡意”則強調在糾紛處理過程中,行為人蠻橫的狀態(tài),行為人通過詆毀受害人的名譽等手段,阻止訴訟的發(fā)生或者延遲訴訟的進程。因此,從主觀而言,懲罰性賠償是不適用嚴格責任,而重大過失要件又排除了一般過失的歸責原則。
(2)行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應受譴責性。懲罰性賠償注重的是懲罰和威懾(遏制)作用的發(fā)揮,因此其所針對的行為較一般侵權(違約)行為而言,具有特殊性,而特殊性主要體現(xiàn)在道德上應收譴責性,如濫用信息上的優(yōu)勢地位,因為謀求暴利而故意違約等。也就是說,一般的侵權和違約行為在道德評價上是中性的。
(3)造成損害后果。在具體適用損害性賠償時,受害人必須證明損害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而且損害與行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除此之外,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要考慮以下的因素:(1)行為人的經(jīng)濟狀況或財政狀況,即懲罰性賠償不應導致行為人破產(chǎn);(2)主觀過程的程度,畢竟故意、重大過失、惡意動機之間存在著程度的差別;(3)行為是否從中獲利,這里的獲利,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盈利,是指從不法行為中獲利,而且往往是暴利,福特汽車公司的案件即是如此。(4)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的處理事故或者賠償?shù)膽B(tài)度、方式,以及悔意程度;如果行為人積極履行公正的補償,一般不考慮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計算
懲罰性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往往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過高的懲罰金額會引起輿論的嘩然。懲罰性賠償?shù)墓δ茈m然定位于懲罰與威懾,甚至一定程度上的“類刑罰性”,但是如若數(shù)額不受限制,懲罰性賠償將會變質,完全演變成為公眾與不良廠商之間的一場博弈;懲罰性賠償?shù)哪康牟⒉皇且挂恍┤艘灰钩蔀椤氨┌l(fā)戶”,而另外一部分人卻失去工作。因此,在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上,必須有所限制,這也是美國80年代以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具體來說,對于數(shù)額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與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之間有一定的比例關系,即法院所認定的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與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之間要保持一種合理的比例關系。例如美國的康乃狄克州便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在產(chǎn)品訴訟中不得超出2倍補償性損害賠償數(shù)額;在印第安納州規(guī)定,不得超出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的3倍或5萬美元。當然,筆者并不否認兩者之間需要一定比例關系的約束,但是如果規(guī)定過于僵硬,可能會影響懲罰性賠償功能的實現(xiàn)。
第二,對懲罰性賠償?shù)淖罡邤?shù)額做出了限制。對于最高數(shù)額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立法例:一是以補償性損害賠償金額作為基礎,規(guī)定不得超出這個金額的若干倍;一是直接規(guī)定了最高金額;一是既規(guī)定了最高金額,也規(guī)定了不能超出補償性賠償金額的若干倍。
第三,對原告獲得懲罰性賠償?shù)南拗?。例如美國的有些州便?guī)定,懲罰性賠償超過一定數(shù)額的,一定百分比的懲罰金歸財政部門或州政府。但是筆者并不贊同這種作法,一是懲罰性賠償?shù)墓δ懿荒艿玫匠浞煮w現(xiàn);一是政府在無任何作為,甚至是幫兇的情況下,成為獲益者。例如,在煙草類訴訟中,勝訴方往往可以得到巨額的賠償金,在Cindy Nauglev.Philip Morris USA(菲利普莫里斯美國公司)一案中,Cindy Naugle因為肺氣腫獲得了煙草公司的懲罰性賠償金達到2.44億美元。如若一定比例的賠償金歸于政府,將會導致法律上的不公,原因在于政府往往是煙草稅的直接受益人。因此,筆者提倡設立基金會,由基金會運作這部分懲罰金,并將這部分基金用于推廣相應的公益事業(yè),可謂是一舉兩得。
需要補充的是,在懲罰性賠償時,如何處理責任保險與懲罰性賠償之間的關系,即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是否可保?由于案件適用的懲罰性賠償,本案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部分是否與責任保險相沖突?從本質上講,責任保險制度是風險社會下,責任承擔社會化的結果,是個人責任在一定限度內由社會其他人共同負擔的合作制度;責任保險確立的最大意義在于更好地彌補受害人的所受到的損失,特別是在行為人無法承擔相應的賠償時。但如果允許懲罰性賠償責任經(jīng)由保險而轉嫁風險,則懲罰性賠償儼然演變成懲罰整個社會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基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和力圖實現(xiàn)的法律價值考量,若允許其可保,就會使懲罰性賠償?shù)墓δ軉适ТM,致使該制度形同虛設,故其應不具有可保性。[5]而補償性損害賠償部分的可保性應該不受影響。
(一)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
一般而言,侵權、違約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并沒有多大的異議。美國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合同案件。其在合同領域中的適用是侵權案件的3倍。在懲罰性賠償?shù)?6.8億美元中,與侵權有關的雇傭案件占50%。在80年代幾乎1/3的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陌讣巧虡I(yè)合同。當然,在合同法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當有必要的限制,因為從傳統(tǒng)的意義上講,合同法是一個以意思自治為主要理念的法律領域,當事人之外第三方的過多干涉將會阻礙意思自治理論的實現(xiàn)。此外,隨著新型侵權類型的不斷涌現(xiàn),懲罰性賠償所適用的范圍必將不斷擴大。
(二)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
懲罰性賠償是一把雙刃劍,原因在于相對于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約束性比較小,特別是在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下,往往會發(fā)生“受害人情境”,即陪審員會將自己放置于受害者的情景之中,以至于在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將更加傾向于受害人。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為例,雖然到目前為止,雖然已經(jīng)有5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是這些法律條文往往只規(guī)定了適用損害性賠償?shù)木唧w領域,卻缺乏對懲罰性賠償?shù)南拗菩詶l款。綜合而言,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ㄈ缦聨讉€方面: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重大過失、具有惡意或者其他惡劣的動機。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是期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有特殊注意義務,但是其行為卻只有達到(甚至沒有達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所謂“惡意”,是指“某種事實即壞的愿望、惡毒仇恨、為了害人而害人”[4]。“惡意”基于“故意”,但是程度要深。一定意義上說,“故意”往往強調的是事故發(fā)生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即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損害可能會發(fā)生,但是放任其發(fā)生;而“惡意”則強調在糾紛處理過程中,行為人蠻橫的狀態(tài),行為人通過詆毀受害人的名譽等手段,阻止訴訟的發(fā)生或者延遲訴訟的進程。因此,從主觀而言,懲罰性賠償是不適用嚴格責任,而重大過失要件又排除了一般過失的歸責原則。
(2)行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應受譴責性。懲罰性賠償注重的是懲罰和威懾(遏制)作用的發(fā)揮,因此其所針對的行為較一般侵權(違約)行為而言,具有特殊性,而特殊性主要體現(xiàn)在道德上應收譴責性,如濫用信息上的優(yōu)勢地位,因為謀求暴利而故意違約等。也就是說,一般的侵權和違約行為在道德評價上是中性的。
(3)造成損害后果。在具體適用損害性賠償時,受害人必須證明損害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而且損害與行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除此之外,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要考慮以下的因素:(1)行為人的經(jīng)濟狀況或財政狀況,即懲罰性賠償不應導致行為人破產(chǎn);(2)主觀過程的程度,畢竟故意、重大過失、惡意動機之間存在著程度的差別;(3)行為是否從中獲利,這里的獲利,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盈利,是指從不法行為中獲利,而且往往是暴利,福特汽車公司的案件即是如此。(4)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的處理事故或者賠償?shù)膽B(tài)度、方式,以及悔意程度;如果行為人積極履行公正的補償,一般不考慮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計算
懲罰性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往往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過高的懲罰金額會引起輿論的嘩然。懲罰性賠償?shù)墓δ茈m然定位于懲罰與威懾,甚至一定程度上的“類刑罰性”,但是如若數(shù)額不受限制,懲罰性賠償將會變質,完全演變成為公眾與不良廠商之間的一場博弈;懲罰性賠償?shù)哪康牟⒉皇且挂恍┤艘灰钩蔀椤氨┌l(fā)戶”,而另外一部分人卻失去工作。因此,在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上,必須有所限制,這也是美國80年代以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具體來說,對于數(shù)額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與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之間有一定的比例關系,即法院所認定的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與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之間要保持一種合理的比例關系。例如美國的康乃狄克州便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在產(chǎn)品訴訟中不得超出2倍補償性損害賠償數(shù)額;在印第安納州規(guī)定,不得超出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的3倍或5萬美元。當然,筆者并不否認兩者之間需要一定比例關系的約束,但是如果規(guī)定過于僵硬,可能會影響懲罰性賠償功能的實現(xiàn)。
第二,對懲罰性賠償?shù)淖罡邤?shù)額做出了限制。對于最高數(shù)額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立法例:一是以補償性損害賠償金額作為基礎,規(guī)定不得超出這個金額的若干倍;一是直接規(guī)定了最高金額;一是既規(guī)定了最高金額,也規(guī)定了不能超出補償性賠償金額的若干倍。
第三,對原告獲得懲罰性賠償?shù)南拗?。例如美國的有些州便?guī)定,懲罰性賠償超過一定數(shù)額的,一定百分比的懲罰金歸財政部門或州政府。但是筆者并不贊同這種作法,一是懲罰性賠償?shù)墓δ懿荒艿玫匠浞煮w現(xiàn);一是政府在無任何作為,甚至是幫兇的情況下,成為獲益者。例如,在煙草類訴訟中,勝訴方往往可以得到巨額的賠償金,在Cindy Nauglev.Philip Morris USA(菲利普莫里斯美國公司)一案中,Cindy Naugle因為肺氣腫獲得了煙草公司的懲罰性賠償金達到2.44億美元。如若一定比例的賠償金歸于政府,將會導致法律上的不公,原因在于政府往往是煙草稅的直接受益人。因此,筆者提倡設立基金會,由基金會運作這部分懲罰金,并將這部分基金用于推廣相應的公益事業(yè),可謂是一舉兩得。
需要補充的是,在懲罰性賠償時,如何處理責任保險與懲罰性賠償之間的關系,即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是否可保?由于案件適用的懲罰性賠償,本案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部分是否與責任保險相沖突?從本質上講,責任保險制度是風險社會下,責任承擔社會化的結果,是個人責任在一定限度內由社會其他人共同負擔的合作制度;責任保險確立的最大意義在于更好地彌補受害人的所受到的損失,特別是在行為人無法承擔相應的賠償時。但如果允許懲罰性賠償責任經(jīng)由保險而轉嫁風險,則懲罰性賠償儼然演變成懲罰整個社會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基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和力圖實現(xiàn)的法律價值考量,若允許其可保,就會使懲罰性賠償?shù)墓δ軉适ТM,致使該制度形同虛設,故其應不具有可保性。[5]而補償性損害賠償部分的可保性應該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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