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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剖析

作者:趙瑾來源:《尚舞》日期:2025-03-24人氣:74

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與媒介技術的介入,舞蹈作品侵權事件屢屢發(fā)生。從引起轟動的“千手觀音抄襲案”到舞蹈風暴中涉嫌侵權的作品《傳承》再到《唐宮夜宴》與《國家寶藏》之爭,無一不反映出在信息膨脹的數字化時代,舞蹈作品抄襲及侵權事件頻發(fā),對舞蹈藝術的發(fā)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而與音樂、美術、電影等姊妹藝術相比,舞蹈作品著作權的相關研究及其實踐的推動處于相對緩慢的階段。當前,我國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和挑戰(zhàn)。本文基于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深入剖析了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面臨困境的原因。旨在通過這一探討,為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的研究開辟新的視角與思路。

一.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數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fā)展打破了審美客體與審美主體間的時空限制,舞蹈藝術傳播的途徑擴增,大眾與各類舞蹈作品的距離縮短。而就舞蹈作品著作權領域來說,其所保護的對象也進一步豐富,既包含極具藝術造詣的大型舞劇作品,也包含了展現各地文化風采的文旅性質舞蹈;既包含各類綜藝節(jié)目、各大賽事中的精彩節(jié)目,也涵蓋如快手、嗶哩嗶哩、抖音、微信視頻號等各個網絡平臺上的舞蹈短視頻作品;等等。實際上,舞蹈作品的高產和高速傳播與舞蹈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力度不相匹配。值得令人注意的是,近十年來舞蹈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數量宏觀上呈遞增趨勢。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有關舞蹈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的裁判文書共計15篇,而2023年相關的裁判文書則高達95篇。這些案例中的著作權糾紛主要集中于人身權與財產權。此外,還涉及到復制權、出版權、鄰接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糾紛。這一數據映射出舞蹈藝術在市場上較高的活躍度,但也極大程度反映了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實施效果較差,存在著一些問題。

二、舞蹈著作品作權保護面臨困境的原因

(一)舞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難以認定

“獨創(chuàng)性”這一概念在著作權中是十分關鍵的。無論是小型的舞蹈還是大型的舞劇,想要進入著作權保護的領域就不得不圍繞“獨創(chuàng)性”這一概念展開,其也是舞蹈作品實質性相似認定環(huán)節(jié)中的重要概念。舞蹈是以人本身為物質載體,承載著編創(chuàng)者與表演者情思的藝術形式。這種特殊的物質載體是舞蹈藝術的魅力所在,多變的舞姿使得舞蹈作品的呈現極具靈活性,但也為舞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帶來了困難。其一,以視覺感知為主的舞蹈藝術,其所包含的舞蹈語匯難以用語言文字精確描述,導致在版權登記和侵權判定時缺乏明確的依據。其二,抄襲的度也尚不明確,致使舞蹈作品獨創(chuàng)性難以界定。抄幾個八拍算抄?對公用的風格性動作稍加改變是否屬于獨創(chuàng)行為?判定舞蹈作品抄襲的具體衡量標準暫不明確。其三,舞蹈藝術雖屬于“身體的語言”,但其是一門綜合性較強的藝術形式,離不開音樂、戲劇、舞臺美術等其他藝術形式的輔助。音樂、舞美設計、編排思路是否原創(chuàng)也是判定舞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考量因素。多因素的考量加大了舞蹈獨創(chuàng)性判定的難度。

關于獨創(chuàng)性這一概念,學者們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內容:“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倍P于“舞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業(yè)內學者認為除了從法律角度考慮外,也需要從舞蹈藝術本身的特性去斟酌。劉潔曾指出:舞蹈作品獨創(chuàng)性應從四個方面構成,即舞蹈創(chuàng)意與構思中的獨創(chuàng)性、舞蹈本體即動作語匯的獨創(chuàng)、舞蹈音樂的獨創(chuàng)性及舞臺美術和服裝方面的獨創(chuàng)。鄭成思教授認為舞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內容主要是指舞蹈動作的設計,包括且不局限在以文字形式、舞譜等方式固定下來的設計。

舞蹈藝術的魅力之一在于用肢體暢所欲言的表達,但同時其也決定了舞蹈作品獨創(chuàng)性判定的高難系數。盡管舞蹈學和法學的業(yè)內人士及專家已經從兩個學科的交叉角度對舞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進行了分析與詮釋,但在實際應用中,舞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判定依然存在著極大的爭議,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然而,無論爭議如何,我們都應該堅持舞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這是舞蹈藝術的生命線,也是我們舞蹈事業(yè)不斷發(fā)展壯大的基石。

(二)侵權行為隱蔽、侵權主體分散

舞蹈作品侵權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隱秘性,使得侵權事件或不當行為不易被及時發(fā)現與察覺。這是因為侵權行為通常是在較為私密的環(huán)境中所進行的,如在個人家中、舞蹈教室或小范圍內進行商業(yè)排練與傳播,這就加大了侵權行為暴露的難度。

隨著網絡信息系統的不斷升級與普及,舞蹈作品的傳播與交流途徑更加多樣。這使得侵權行為主體擴大化、分散化。只要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如社交媒體、視頻分享平臺、云存儲服務等,來傳播和分發(fā)未經授權的舞蹈作品,侵權行為可以輕松地在不同地區(qū)內進行。侵權者還可以通過剪輯、改編或對舞蹈作品音樂重新混音等手段來變形原作品,從而繞過版權檢測,使得侵權行為難以追蹤與認定,這無疑給舞蹈作品的版權保護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

此外,著作權包含: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種權力。對于法律素養(yǎng)不高、法律知識相對匱乏的群體來說,很有可能在無意間構成了侵權行為。一些看似合理的行為也隱藏著侵權的風險。例如,舞蹈愛好者在在社交平臺上分享了自己所學的舞蹈視頻,若視頻中包含了受版權保護的片段,且未經原作者許可,那么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分享者也許并沒有侵權的意圖,并且其行為本身具有無害性。因此,該情況通常是難以被及時發(fā)現并處理的。從宏觀上看,在全球化深入發(fā)展的背景下,舞蹈藝術的交流與傳播的范圍更加廣泛,不僅局限于國內。舞蹈作品的跨國傳播和交流日益頻繁,雖為舞蹈藝術的發(fā)展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與廣闊的空間,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跨國侵權案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與司法管轄問題十分復雜,使得侵權行為更加難以監(jiān)管與打擊。針對舞蹈作品侵權行為的隱秘性和復雜性這一特點,我們應采取全面且有效的措施來加強版權保護,如加強法律法規(guī)與的制定與執(zhí)行、加強技術手段的研發(fā)與應用、提高公眾對舞蹈著作權的保護意識等。

(三)維權成本較高

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面臨困境的原因之一即維權成本相對較高。較高的金錢成本、時間成本、精力成本等方面的大量消耗使受害者對于維護自身的權益望而卻步。首先,舞蹈作品創(chuàng)作者智慧性勞動的結晶,在此勞動過程中也需要主創(chuàng)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舞蹈作品產出的背后是創(chuàng)作者的不懈努力,不僅包括對舞蹈動作的構思、編排,還包括對舞蹈音樂、服裝、舞臺設計等方面的精心打磨。而將自己創(chuàng)作的成果轉化為具有法律保護的著作權則需要按照相關流程去進行操作。這屬于維權的前提成本。其次,如若原創(chuàng)作品遭受抄襲等不良侵權行為時,主創(chuàng)即權利人需要搜集充分且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除了上述文中所說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去追蹤侵權行為外,權利人也需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深入理解并在實踐中運用法律條款來解決自身的困境、維護自身的權益。對于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匱乏的群體來說,維權之路艱難復雜。當然權利人可以選擇支付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以訴訟的渠道維權。但這對于經濟條件并不寬裕的權利人來說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梢?,在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舞蹈作品著作權的維護往往伴隨著較高的成本,這一現象使得許多受害者面對侵權行為時,感到力不從心,從而放棄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努力。因此,舞蹈著作權維權成本高的問題亟待關注和解決。

(四)未建立舞蹈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的著作權通過集體形式委托授權于專業(yè)的組織進行管理與維護,該組織能夠代表著作權人管理并監(jiān)督作品的使用。通過這樣的方式來確保著作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這里所指的著作權包括但不限于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示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集體管理的機制可有效保證著作權人的在經濟與精神兩方面的雙權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我國依法設立,受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等相關部門的指導與監(jiān)督。這種集體性管理方式的優(yōu)點在于極大地簡化了著作權的授權流程,使用者能夠以較為便利的方式獲取授權,而著作權人獲取收益的效率也被極大地提升。在這種集體管理模式下,權利人可將自己的作品授權于集體管理組織。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對接,簽訂授權合同、確立使用的費用及條件,同時也監(jiān)管使用者使用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對于權利人來說,無需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與使用者協商授權。目前,我國在文學、音樂、攝影、影視等多個藝術領域均已建立了相應的集體管理組織協會,并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然而,舞蹈藝術還未建立起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顯然處于相對落后的現實困境。1992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成立開辟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新紀元。隨后,其他藝行業(yè)也紛紛建立了各自領域的著作權協會。但直至今日,舞蹈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仍陷入方向明確但實施路徑不明的困境。舞蹈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缺失致使創(chuàng)作者們在維權過程中單打獨斗,不能形成有效合力。同時也面臨著缺乏第三方權威委員專業(yè)會以及鑒定標準缺失等實際難題。劉潔曾指出建立舞蹈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必要性在于:“第一, 順應國家文化強國和知識產權發(fā)展宏觀戰(zhàn)略,鼓勵和尊重舞蹈創(chuàng)作,在舞蹈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搭建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著作權委托代理平臺。第二,架起我國舞蹈藝術作品與世界之間溝通的橋梁,有效助推舞蹈藝術作品“走出去”,有效維護舞蹈作品在海外交流和演出的合法權益?!苯⑽璧钢鳈嗉w管理不僅能夠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同時也促進了作品合法傳播與使用,激發(fā)各創(chuàng)作者的創(chuàng)作積極性,推動中國舞蹈事業(yè)與舞蹈產業(yè)的發(fā)展。其也應成為推動我國舞蹈事業(yè)發(fā)展的一個重要課題。

(五)舞蹈作品著作權知識普及過程較難

舞蹈作品著作權相關的知識普及是保護創(chuàng)作者權益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但在舞蹈作品著作權知識的普及過程中面臨著諸多難點。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涉及到版權法、知識產權法等多項法律法規(guī),因此,其知識普及的難點之一在于法律法規(guī)的復雜性與抽象性。對于廣大舞蹈愛好者及從事舞蹈專業(yè)人士來講,深入理解和掌握這些法規(guī)并非易事。此外,對于大眾來說,學習或接觸舞蹈著作權的途徑相對也較少。與音樂、文學等其他領域相比,舞蹈作品著作權的教學資源相對匱乏,專門開設舞蹈作品著作權課程的院校與機構寥寥無幾。舞蹈作品著作權知識普及的難點之二在于人們對舞蹈藝術的認知差異。在當今世界,舞蹈創(chuàng)作與表演的形式多樣,舞蹈作品可以是劇場里的大型舞劇和精品劇目、空曠廣場上中老年人的廣場舞、舞蹈教室里的成品劇目,也可以是短視頻平臺上的舞蹈片段。有些人重視著作權保護,擔心自己被侵權,而有些人認為舞蹈著作權限制了舞蹈的分享與傳播。這種認知差異也是舞蹈著作權知識普及較難的原因之一。2023年“上海B舞蹈機構(以下簡稱“B舞蹈機構”)控訴南京A舞蹈機構(以下簡稱“A舞蹈機構”)侵權其旗下作品”一案在網上引起廣泛關注與討論。A舞蹈機構未經B舞蹈機構的許可,對B舞蹈機構的兩部原創(chuàng)性舞蹈作品進行了部分改動,并使用其展開了商業(yè)性質的教學活動。雖然A舞蹈機構在短視頻社交軟件上的宣傳視頻中提及到此作品的原創(chuàng)者是來自B舞蹈機構,但未經授權卻將他人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成果進行改動并商業(yè)盜用,無疑是侵害了B舞蹈機構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著作權的相關規(guī)定。經過訴訟程序的嚴格審理,此案件二審的判決結果如下:A舞蹈機構向B舞蹈機構賠償經濟損失兩萬九千元,并在短視頻社交平臺上向B舞蹈機構進行公開道歉。這兩家舞蹈機構由于在短視頻社交平臺上擁有龐大的粉絲團體,因此,此案件受到了民眾的廣泛關注。而B機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的行為吸引了眾多舞蹈愛好者的討論。剎那間,網絡平臺上便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輿論聲。第一種“聲音”對于B機構的維權行為持贊成態(tài)度,認為其應當積極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另一種“聲音”卻持相反的態(tài)度和觀點,指出B機構的此番維權行為稍顯狹隘,十分不利于舞蹈藝術的傳播與交流。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映射出公眾對于舞蹈作品創(chuàng)作、交流與傳播方面的認知差異。

三、加強舞蹈著作權保護的對策

舞蹈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是舞蹈藝術有序、良性發(fā)展的關鍵一環(huán)。加強對舞蹈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首先,法律層面上需完善對舞蹈作品著作權的相關規(guī)定、加強執(zhí)法力度,為舞蹈藝術創(chuàng)作者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舞蹈藝術作品雖被納入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但在實操時仍會走進“模糊地帶”。舞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標準、舞蹈作品的權利歸屬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問題應進一步細化。同時,針對舞蹈作品的侵權行為也應嚴厲打擊。其次,教育層面上需向行業(yè)內外人員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對舞蹈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從根源抑制侵權行為的誕生。一方面,通過舉辦普法講座、研討會等多種形式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及版權意識。另一方面,通過開設相關法律課程、專題培訓班,也能加強對舞蹈從業(yè)者的培訓工作,從而提升其維權意識及能力。最后,管理層面上需加快建立舞蹈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這是保護舞蹈作品著作權的有效途徑。借鑒國內外集體管理的成功經驗,開設舞蹈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提高維權效率、加強行業(yè)自律。

 

總結

在信息膨脹的互聯網時代,舞蹈作品以便捷且迅猛的方式悄然感染著人世間大眾的心靈。任何事物或現象的產生都具有兩面性。科技的發(fā)展使得舞蹈藝術的傳播打破時空局限、拓寬了舞蹈欣賞的群體,也擴大了舞蹈藝術的影響力。但與此同時,媒介技術的介入導致舞蹈作品侵權事件屢屢發(fā)生,舞蹈作品著作權的保護陷入了困境。深入分析后發(fā)現,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面臨困境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即舞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難以認定、侵權行為隱蔽,侵權主體分散、維權成本較高、未建立舞蹈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以及舞蹈作品著作權知識普及較難。尊重和保護舞蹈作品著作權是舞蹈行業(yè)秩序發(fā)展、健康向上的基本原則。著作權制度使得著作物資源的使用具有實現價值最大化的可能,是所有權者可持續(xù)性再創(chuàng)作的基石。保護舞蹈作品著作權不僅是對創(chuàng)作者的尊重,也是促進舞蹈藝術發(fā)展的必要條件。我們應正視我國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所面臨的的困境,找出突破口,加強對舞蹈著作權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舞蹈著作權的認識,共同維護良好的舞蹈創(chuàng)作環(huán)境的良性發(fā)展。


文章來源:  《尚舞》   http://12-baidu.cn/w/wy/26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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