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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完善探究

作者:羅曉霞來源:《企業(yè)科技與發(fā)展》日期:2019-03-25人氣:1626

2016年12月16日,《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正式發(fā)布,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適當性管理制度在歐美國家得到普遍使用,后來我國也開始使用?!掇k法》的頒布代表我國對投資者利益進行了更全面的保護。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有利于降低投資股市的風險,對適當性管理制度進行探究和分析,對我國證券發(fā)展以及維護投資者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特點

《辦法》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國投資者利益得到了更高程度的保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全面科學的制度,實現(xiàn)了真正意義上的對投資者的保護。

1.1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內涵

1主線:《辦法》的目的是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同時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進行規(guī)范性的適當管理,從制度上對投資的利益進行了保障。之前國家出臺過《證券法》為保障證券行業(yè)的發(fā)展以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是《證券法》并不完善,所以《辦法》是對《證券法》的延伸和完善,兩個法律形成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同時對投資者進行合理分類,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對投資者引領正確的投資方向,最大程度的降低風險,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重心: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首先,《辦法》對投資者進行了專業(yè)劃分,投資者包括普通投資者和專業(yè)投資者,并且投資者的自身條件與需求都各不相同,所以,《辦法》對投資者的收入、資產、債務、投資知識等因素進行分析,并致力于將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yè)投資者,這一轉換不僅僅是投資身份的轉換,還是對資金與實力的轉換,以及承擔風險的能力,并能夠掌握專業(yè)的投資知識,不符合條件的則不允許轉化。這一點與《證券法》有所不同,《證券法》沒有對投資者進行劃分。其次,依據投資承擔風險的能力對其提供不同的產品和服務。經營機構可以對產品進行劃分,對產品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然后為投資者提高針對性的產品。再次,經營機構應該明確每一位投資者的條件與需求,包括投資者的資金、承擔風險能力、信用等級,向他們推薦合理的產品,禁止向投資者提供不符合他們情況的產品,尤其是高于投資者承擔風險能力的產品。

證券代理人有時為了自身利益會向投資者推薦不適合的產品,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辦法》中規(guī)定了要強制規(guī)定證券代理人的義務,這一點改變了上述情況,如果代理人還是不顧投資者的條件,隨便向投資者推薦產品,則要承擔其中的后果,在法律面前要拿出自己盡義務的證據,如果拿不出又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1.2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適應范圍

《辦法》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適應范圍進行了詳細概述,包括各類投資產品以及衍生產品。在原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是通過不同的文件進行規(guī)范的,并且對投資者進行區(qū)分,其中包含著多種復雜的文件,雖然涵蓋內容全面,但是也容易導致機制的混亂,實施起來也更具困難,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得到真正保護,《辦法》實施則解決了這一困境,對復雜的文件進行了規(guī)范,并且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1.3  監(jiān)管責任的落實

首先,《辦法》支持經營機構對經營的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包括產品的分類以及對證券代理人的監(jiān)管,以便于從經營機構自身做起,維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違法行為,就要及時禁止并懲罰。《辦法》在外部形成了三個層次的監(jiān)督。第一層次是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中國證監(jiān)會應該對經營機構的產品分類進行監(jiān)督,將風險降到最低,并通過各類監(jiān)管措施對產品分類有效性進行控制。第二層次,證券交易所應該建立適合交易所本身的細則,并經過證監(jiān)會允許,對經營者行為進行規(guī)范。第三層次,證券行業(yè)協(xié)會要建立行業(yè)規(guī)范,同時根據各個機構的不同情況制定細則,通過法律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guī)范

2.1  改進:“存量政策”  

《辦法》自實施以來不僅對實施之后的交易進行規(guī)范,對實施之前的交易也進行了核查,主要是在《辦法》實施之前所進行的交易是否符合《辦法》中的規(guī)范,《關于實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指出,經營機構應該依據相關規(guī)范,對對投資者進行適當管理。

總之,《辦法》對新投資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范,對之前的舊投資需要實施動態(tài)管理和規(guī)范。按照之前的原則進行研究,之前的投資更加適合 《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范,所以從這一點上體現(xiàn)了《辦法》具有不可取代的特點。近年來,證券市場發(fā)展速度較快,并成為國家經濟發(fā)展的強大推動力,我國在證券行業(yè)獲得快速發(fā)展的時候建立了相關制度保障,但這些制度都缺乏完善性和規(guī)范性,并且出現(xiàn)了危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所以出臺了《辦法》進行解決。

其次,《辦法》中主要維護的投資者的利益,它的維護對象只有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種類眾多,但是在信息共享方面卻存在不足。《辦法》建立了維護投資者利益的適當性管理制度,并將制度落到實處,保障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該政策不是增量,而是存量。  

2.2  強化:民事救濟  

《辦法》第37-42條系統(tǒng)規(guī)定了證券經營機構如果不能很好的履行制度的相關規(guī)范,則就要對經營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比如對證券公司進行罰款、或者對其進行警告等,使用行政手段有利于對經營機構和相關人員進行更好的規(guī)范,同時更好的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當證券行業(yè)受到行政處罰的罰款時,其實這種懲罰對于證券機構來說力度并不強,所以,可能導致經營機構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而做出違法行為。另外,證券機構受到懲罰但是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利益并不能追回,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講實行罰款并不利于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但是可以作為國家資金。

organ Stanleyey UK Groupv Puglisi的案例中,法院認為證券經營機構沒有做到《辦法》中的相關規(guī)范,同時沒有做到適度性管理的原則,判決法院最后以證券經營機構未能履行適當性管理制度為由,判決organ StanleyeyPuglisi進行賠償,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 organ Stanleyey作為證券經營機構對Puglisi的信息掌握較多,但是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卻沒有遵循適度性管理制度的原則,并且符合民事賠償?shù)臈l件,對受害人造成了損失,所以應該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這一案例為我國的證券行業(yè)發(fā)展提供了思路,并且有利于建立相關的制度規(guī)范,事實上,投資者和證券代理人之間進行交易就是形成了一種買賣關系,代理人向投資人推薦產品,投資人經過考慮后選擇產品,進而使得雙方都獲得一定收益,但是代理人和投資者也會產生合同行為,如果不履行《辦法》中的適當性管理制度,就相當于違法合同條例,所以投資者有權要求證券機構進行賠償,證券機構也必須履行賠償?shù)呢熑?,這使我國的民事救濟發(fā)展也上升了一個層次。

2.3  健全:糾紛解決機制  

《辦法》第34條規(guī)定如果經營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發(fā)生糾紛行為,經營機構要進行舉證,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辦法》中并沒有對證券交易糾紛行為進行明確規(guī)定,這樣來看,這條管理辦法具有進步性,同時,依據此我國應該建立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關于經營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糾紛,證券公司可以建立完善的內部機制,使糾紛可以首先通過內部機制解決,這樣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節(jié)約資源,但是對證券公司的要求較高,證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分散結構機制。其次,當出現(xiàn)糾紛時可以先進行調解,讓投資者和證券機構擁有更多的選擇權,防止出現(xiàn)“濫訴“的情況。再次,在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方面司法是最根本的保障,但是我國并沒有建立規(guī)范的證券交易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途徑還是根據原來的民事訴訟程序,所以,為了使證券行業(yè)獲得更好的發(fā)展,也為了更好的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要建立專業(yè)的解決糾紛訴訟程序,推動證券行業(yè)的發(fā)展。

3  結語

善治需要建立良好的法律,目前對證券交易投資者的風險管理方面,我國的《辦法》建立了規(guī)范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所以該制度的建立是從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出發(fā),同時強調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并要求證監(jiān)會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通過證券行業(yè)自律的管理條例對證券機構形成規(guī)范,適度性管理條例不僅對投資者進行分類,還對各類金融產品進行規(guī)范,從更深程度上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雖然《辦法》在實施上還欠缺一定的完善性,但是法律的意義在于規(guī)范,并且《辦法》在政策上不是增量,而是存量,建立全面的糾紛解決機制,保證《辦法》實施的動力與生命力,更好的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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