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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空間隱私權保護法律演進探析及啟示

作者:徐晶晶來源:《視聽》日期:2017-08-24人氣:2383

空間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空間生活安寧與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

一、空間隱私權的法律定位

空間隱私權的保護以一定的空間為法律設計的直接對象,是權利人對自己的隱私空間所享有的人格權利(石瑞,2010:1)。其中,“隱的權利”是指“獨處的權利”,私人領域在未經(jīng)本人許可的條件下可以對抗任何形式的干擾和入侵?!八降臋嗬奔粗杆饺诵畔⒌谋C苄裕魏稳瞬坏孟蛩藗鞑セ蛘呦蚬娦缄P于他人的隱私信息。任何形式的生活內(nèi)容必定發(fā)生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nèi),哪怕是虛擬的空間,因此,對“隱的權利”的保護是對“私的權利”的保護的前提。 

二、歐美空間隱私權保護的歷史

在美國乃至整個西方的文化傳統(tǒng)中,人性本身就包含了對抗各種形式的侵犯的權利(Edward,1964:39),保護隱私被認為是公民自由的應有之意。

案例1:1881 年密歇根州宣判的德美訴羅伯特案(De May v .Roberts)德美醫(yī)生邀請斯凱特古德(Scattergood)給羅伯特夫人接生,羅伯特夫婦得知特古德非醫(yī)務人員,將其告上法庭。馬斯頓(Marston)法官認為:公民在自己的住所享有合法隱私權,生育的過程具有極強私密性,當即判定被告構成對他人的隱私侵害。

1989 佛羅里達訴賴利案(Florida v.Riley)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警察以400英尺的高度對嫌疑人庭院進行空中監(jiān)測的行為不構成不合理搜查。1992凱洛訴美國案(Kyllo v.United States)聯(lián)邦探員使用熱成像儀測量Kyllo房子中的熱輻射以偵測房屋主人是否種植大麻,結果判處探員的行為構成不合理的搜查。

案例2 1964年斯托納訴加利福尼亞案(Stoner v.California)斯托納搶劫后藏身賓館,警察在其所住的房間發(fā)現(xiàn)搶劫證據(jù)。斯托納認為警察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搜查自己所住賓館房間構成了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侵犯。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重申:賓館的客人在自己所住的房間內(nèi)有權受到憲法保護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能取決于酒店的任何員工的自由裁量權。

案例3 福斯特訴中西部生活健康公司案(Foster v.Living Well Midwest,Inc.)福斯特(Foster)女士所屬健康俱樂部在未告知她本人的情況下,偷錄她健身的錄像,作為廣告在電視上播放。原告福斯特女士并未勝訴,法院認定被告實施行為的地點是公共場所。2005年漢諾威卡洛琳訴德國案(Caroline Von Hannover v.Germany)某雜志社發(fā)表了卡洛琳公主同男友在咖啡館里的照片,卡洛琳公主認為此類照片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憲法法院確認了“隱私不限于家里”,“公共場所”同樣有隱私,使空間隱私的領域從私人住所擴展到一定的社會公共空間。

案例4 1931年肯塔基州上訴法院審理的羅德訴格雷罕案(Rhodes v.Graham)被告未侵犯原告物權,但在未經(jīng)許可情況下竊聽原告電話。里斯法官堅決宣布,竊聽他人電話是惡劣的隱私侵權行為。這標志著法院對于隱私權的保護突破了財產(chǎn)權的限制,進一步確認了隱私權的獨立地位。1964年翰伯格訴伊斯特曼案(Hamberger v.Eastman)被告在租給原告夫婦的臥室中安裝竊聽器,被告以原告無法證明自己竊聽到任何來自其臥室的聲音為由, 主張隱私侵權不成立??夏徇d法官表示,傳播行為僅能夠影響空間隱私權侵權賠償數(shù)額,不成為其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空間隱私權的侵犯。

三、由案例看歐美空間隱私權發(fā)展的進路

從保護住宅的核心隱私地位到人格權保護下住宅內(nèi)涵的不斷擴展。住宅意味著安全自由,是個體享受寧靜和溫暖的庇護場所,美國的司法判例極為注重對住宅核心地位的保護。從卡茲案開始,美國的司法界和理論界逐漸摒棄了具體形態(tài)物理空間的局限,轉(zhuǎn)而從隱私權的角度轉(zhuǎn)向了對人的關注,許多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住宅,但與人居住和生活相關的場所都納入了住宅的范疇,住宅的內(nèi)涵不斷擴展呈現(xiàn)出了更加多元的格局:如臨時住所、移動住所。

從“公共場所無隱私觀念”原則擴展至公共空間內(nèi)封閉場所的隱私權 ??辶瞻钢懊绹ü僭诙x隱私范圍的時候,普遍固守一個原則:個人在公眾可進入的場所不享有隱私權??辶瞻笧楣矆鏊[私權邊界的判斷帶來了轉(zhuǎn)機:公共場合也可以成為受保護的私人空間。對私人空間的界定,聯(lián)邦法院提出“場所的封閉性”標準,認為私人空間是相對獨立的場所,當事人在這個場所內(nèi)客觀上處于與公眾隔離狀態(tài),并相信該封閉狀態(tài)而做出一些在公共場所不會做出的個人行為。至此,公共場合中的私人空間也被納入空間隱私權保護的保護范疇。

空間隱私權由傳統(tǒng)的物理性侵入擴展至網(wǎng)絡時代的合理隱私期待。20 世紀初,法院對于空間隱私權侵權行為的認識還停留在財產(chǎn)的物理性侵入層面?!睹绹鴳椃ǖ谒男拚浮肪蛯㈦[私侵犯狹隘地規(guī)定為“物理性侵入”。即時通訊設備的使用已經(jīng)使物理性侵入標準嚴重不適合隱私保護現(xiàn)狀。大法官·馬歇爾·哈倫(John Marahall Harlan)認為兩個標準決定了一個人是否持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首先,一個人必須在具體的條件下或環(huán)境中擁有對隱私的真實期待。其次,社會能夠認為這種期待是客觀合理的。合理隱私期待標準對住宅的隱私侵犯行為由傳統(tǒng)的物理侵入擴展到非物理性的侵入,諸如偷錄、偷拍、竊聽等行為具有巨大進步意義。(張新寶.2004:292-293)。

四、歐美空間隱私權的保護經(jīng)驗對我國的啟示

在新技術條件和商業(yè)模式下,我國公民隱私空間岌岌可危,將隱私權列為一種獨立權利類型加以保障仍需很長一段路。

從人格權的視角擴大住宅的保護范圍。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周葉中.2005:278)我國公民的住宅隱私已經(jīng)得到了司法界的廣泛關注,但仍從財產(chǎn)保護的視角界定住宅,忽略了人格意義上的住宅權利保護。從人格權保護的視角來看,住宅的范圍是廣義的,包括很多與人居住和生活相關的場所,如宿舍、賓館及與住宅具有相同性質(zhì)的場所。因此,擴大住宅的內(nèi)涵和外延,從人格權的角度拓展隱私保護的適用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完善公共場所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個人在公共場所某些情境下對隱私可持有期待,并且這種期待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隱私可以且應當存在于公共生活之中??臻g隱私權在我國是全新的權利類型,法律中并無關于空間隱私權的解釋和規(guī)定。首先,公共場所這一概念缺乏明確的界定,同時對公共場所隱私權侵權行為的列舉也太過單一。其次,公共場所的隱私權保護在一些地方性管理辦法上可見,然而在國家的主體法律上卻呈現(xiàn)空白,說明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層次低且不平衡,重視程度依然不足,因此亟需從內(nèi)容和規(guī)制效力上完善公共場所隱私權保護的立法。

在侵犯空間隱私行為的認定上適當借鑒合理隱私期待標準。我國空間隱私保護權相對滯后,不少學者已開始了有益的探索。如張新寶認為:“將侵犯空間隱私權的行為歸結為非法侵入、監(jiān)視、監(jiān)聽、窺視、攝影、錄像及騷擾”。類似的行為列舉方式也并不鮮見。這種具體的規(guī)定方式有其適用性的優(yōu)越性,但因太過具體將難以將可能出現(xiàn)的空間隱私權的侵權形式全部囊括其中。我國可以適當借鑒“合理隱私期待”標準,將個人合理隱私期待作為判斷行為人在具體空間內(nèi)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隱私侵權的重要標準。

新媒體背景下的虛擬場景已經(jīng)成為人們重要的社交區(qū)域,用戶憑借網(wǎng)絡的開放屬性發(fā)表內(nèi)容進行社會交往。虛擬空間的盛行對我們重新思考空間概念、特定空間隱私保護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來源:《視聽》:http://12-baidu.cn/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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